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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印發 4月20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 : 韓博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科技 閱讀量 : 1309 發表時間 : 2022-03-15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肇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規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詳情如下: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肇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23日十四屆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肇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具體實行的區域范圍按照《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食堂供餐、集貿市場和食品加工等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如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物、未經分離的油水混合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不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專業監管、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促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引導本轄區內的餐廚垃圾產生者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全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二)統籌指導全市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
  (三)指導建立全市餐廚垃圾管理臺賬制度和聯單制度。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核發本轄區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
  (二)組織建立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臺賬制度和聯單制度。
  (三)監督和檢查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情況。
  (四)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引導、宣傳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市場主體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履行,及時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報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依法查處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養殖場(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規定,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和向養殖水域傾倒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的環評審批、排污證審批等行政許可,依據職責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餐飲行業協會通過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相關要求。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倡導通過節約用餐、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八條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計量收費機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規劃,并納入全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鼓勵、支持開展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處理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技術方法,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相關要求。
  第二章餐廚垃圾管理
  第十二條本市餐廚垃圾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運輸和定點處理制度,推行收集、運輸、處理一體化運作。
  第十三條本市餐廚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依法簽訂經營協議。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如實填寫后各留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定期報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留存。
  聯單格式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明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地點和時間、分類質量要求等事項,按照協議交接餐廚垃圾;
  (二)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排放臺賬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
  (三)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在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內,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二)與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單位簽訂處理服務協議,明確餐廚垃圾處理地點和時間、分類質量要求等事項,按照協議交接餐廚垃圾;
  (三)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
  (四)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將餐廚垃圾及時運到指定處理場所,每天不少于1次;
  (五)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每次收集餐廚垃圾后,清理作業場地;
  (六)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噴涂統一標識標志,并確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觀整潔;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理服務協議約定接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交接的餐廚垃圾;
  (二)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
  (三)按照國家和省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履行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環保手續,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對每日進出站場和處理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相關數據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保持餐廚垃圾處理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七)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主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處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實施自行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一)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制度和餐廚垃圾處理方案;
  (二)處理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確保設備、工藝、處理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三)處理場所和處理方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履行項目環保手續,完善有關環保治理設施,保證達標排放;
  (四)主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處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自行就地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達不到處理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實施自行就地處理。餐廚垃圾產生者停止實施自行就地處理的,應當及時聯系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
  第二十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
  (二)未按照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類,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理;
  (四)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活動;
  (五)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除因不可抗力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特殊情況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正常運作。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轄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機制。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監督檢查可以通過臺賬檢查、現場抽查、在線監測、派駐監督等方式進行。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協助執法人員開展相關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開展檢查,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并收集相關證據;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按職能分工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處理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公告執行。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類,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實行臺賬制度或者聯單制度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違法行為時,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至2026年4月2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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