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柳州市發布《柳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及相關的監督管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柳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2021年10月9日柳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集、運輸和定點處置制度。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并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廚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依法選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餐廚垃圾治理內容納入其中,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七條相關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運活動的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通過引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飲食消費觀念,對食品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條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約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時間、頻次、接收點、分類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
(二)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將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處置;
(三)收集餐廚垃圾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四)使用噴涂規定標識標志的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保持專用運輸車輛的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按照規定接收和處置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廢油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對每日收集、運輸、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五)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物對外銷售;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五)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七條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時,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服務許可證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餐廚垃圾產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執行聯單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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