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的通告,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為加大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確保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收取工作的順利、規范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及《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本通告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收取工作。
農村居住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可以按照民主協商、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并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單項收費,清潔衛生費的具體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清潔衛生費一并收取。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的收費單位為繳費單位(個人)所在地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具體收費單位和區域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者指導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收費單位可以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
鼓勵收費單位結合實際情況采用電子支付系統等方式收費。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農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居民戶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
城市化程度較高的農村,可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推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為: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每戶每月5元,收費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為一戶。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等非居民繳費單位每月按實際排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每桶0.3立方米)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每桶6元;容器容積大于或者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人員每人每月1元,自入住當月起收取。
(四)持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以及特困供養證的困難群眾,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但應當在收費時向收費人員出具證件原件并由收費人員記錄證件號碼。
清潔衛生費的收費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房屋無人居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繳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
(一)每月自用水不超過1立方米;
(二)每月自用電不超過1千瓦時。
第八條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非居民繳費單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每月6元收取:
(一)從業人員不足6人的;
(二)運營場所套內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
(三)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其他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
第九條公共交通工具(汽車、地鐵、火車、輪船、飛機等)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在終點站(港)設置容器收集,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繳費義務人應當及時繳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無正當理由欠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或清潔衛生費,經催告后超過六個月仍未繳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依照《廣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辦法》將欠繳主體信息納入輕微失信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收費單位應按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向繳費單位(個人)提供合法票據。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實行屬地管理,依法統籌、使用。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以及隱瞞、滯留、截留、侵占、挪用此項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的收費報表;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上一年度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潔衛生費的收費報表。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穗城管規字〔2020〕2號)和《關于規范我市環境衛生清潔服務收費的復函》(穗價函〔2000〕2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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