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指導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按照科學管理、綠色發展、黨政推動、全民參與、示范引領、持續推進、制度保障、長效管理、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體系。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協調、考核和資金保障機制。
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淮南經開區管委會、淮南高新區管委會和毛集實驗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配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清掃、收集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并督促落實。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考核體系,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相關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保障,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協調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推動、指導、協調、監督。
教育體育、科技、公安、民政、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管理教育實踐基地,開展教育實踐活動。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等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生活常識教育,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氛圍。
第十條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非居民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計價、按量計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回收利用和處理設施布局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中的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
套建設內容,將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七條既有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設備。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類別實施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分類集中投放點,保持容器、設施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
(四)督促指導投放人準確分類并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五)勸阻、制止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和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有害垃圾實行專業收集、運輸,由管理責任人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進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運;
(三)廚余垃圾實行專業收集、運輸,由管理責任人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每日進行收運;
(四)其他垃圾按照原有生活垃圾收運渠道每日進行收運。
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拒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指定的地點,不得沿途拋撒、滴漏;
(三)保持作業場地清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將收運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及時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有害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將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及時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
(六)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放人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分類處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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