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理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制品、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電池、燈管、藥品、殺蟲劑、溫度計、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國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后集中收集的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房地產管理、郵政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鼓勵引導機制,對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布局、地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構成等因素,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布局,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和場所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確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要的各類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第十二條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噪聲、防遺撒,以及滲濾液和飛灰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現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阻礙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減少城市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六條依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鼓勵商品生產者以文字、圖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設計。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多種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按照規劃、標準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實現就地減量。
第十八條郵政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督促執行快遞業綠色包裝國家標準,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應當主動提供和使用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化和再利用。
第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應當有利于保護環境。
第二十條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其他場所推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相關場所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管理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圖文標識、顏色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二十三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鼓勵通過示范宣傳、樹立典型、通報表揚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各類責任區的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二)辦公建筑、商場、各類市場、住宿、餐飲等營業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站、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鐵、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公共文化設施、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或者有關單位對確定管理責任有異議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的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確定。
按照本條規定確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責任區內公示。
第二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按要求投放的行為予以勸阻;
(四)將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給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數據;
(六)對廢舊家具、廢舊電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提供堆積場所,并設置標志、圍擋等設施。
管理責任主體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主體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勸導。
管理責任主體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與分類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后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制度,組織對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第三十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三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轉運站應當密閉存放、轉運城市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城市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定期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六)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運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管理責任主體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處理單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理,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建立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與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并根據約定支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補償費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補償。
第六章市場化運作
第三十八條堅持市場導向,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項目與資本、技術、產業相結合,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建設和運行模式,建立全域、全時、全鏈條分類處理市場體系。
第三十九條發揮政府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基金平臺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領域投資、建設和運營,推動垃圾分類產業與項目投資發展相結合,培育壯大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產業。
第四十條支持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從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環節,整體推出創業投資項目或者招商引資項目,通過規模化、集約化運作,降低運營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第四十一條支持建設以企業為主導的生活垃圾資源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以及技術研發基地,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研發和應用相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逐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二條以靜脈產業園、循環經濟產業園等為載體,推動生活垃圾協同處理與相關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實現資源利用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逐步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
第七章社會參與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視聽等媒體應當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引導、示范等活動,參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鼓勵大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第四十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組織居(村)民委員會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鼓勵將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村)民公約,督促引導公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物業服務單位在履行衛生管理責任時,應當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物業服務范圍。
第四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公共機構、社區、村莊、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可回收物分類收集設施,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
第四十六條環境衛生、再生資源、酒店、餐飲、物業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培訓、技術指導,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七條開展本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本省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先進單位、衛生居民小區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比內容。
第四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申請設置公益性崗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員,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工作。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五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與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公布舉報方式,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破壞、阻礙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正常開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二)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相關企業、公共機構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三)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地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爛、含有機質的廢棄物;
(四)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者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較強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廢舊家具和辦公器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廚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種大件物品等;
(五)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七)農業固體廢物,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八)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五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可以因地制宜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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