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廣元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廣元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印發《廣元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廣元國際鐵路港管委會:
現將《廣元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廣元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元市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收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為保障城市生活環境,解決垃圾污染而建設的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項目所需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費用(不包括垃圾清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在廣元市城市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商業攤點和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等應當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統一征收、專戶管理、政府分配”原則,收費標準根據垃圾處理成本、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居民承受能力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四川省定價目錄》規定會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方案,依法舉行價格聽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穩步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
第六條市、縣(區)稅務部門負責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屬市政公用設施,垃圾清掃所需費用由公共財政開支,不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方式: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收取,或者由稅務部門委托天然氣、自來水等企業及財政等部門(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單位按代收單位實際收費金額向代收部門(單位)支付1%至5%的手續費。
(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不同收費對象可采取不同的計費方式分類收取。
1.城市居民(含暫住戶)按戶計收,委托天然氣、供排水公司等企業代收;
2.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醫院、學校)、社會團體,按照上年末實際在冊職工和臨聘人員人數計收。由稅務部門按年度計算征收,或委托同級財政部門扣收,財政部門不得收取手續費。未納入財政預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稅務部門收取;
3.有固定經營性場所的醫療機構、餐飲行業、文化娛樂場所及各類營業廳等,按營業面積計收,由稅務部門征收或者委托相關單位代收;
4.無固定經營性場所的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按攤位個數計收、露天展(促)銷按面積計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場次計收,由市場開辦單位代收;
5.廠礦、企業、學校、部隊、車站、港口、機場按生活垃圾產生量計收,由稅務部門征收或者委托相關單位代收;
6.經批準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營業面積計收,由稅務部門征收或者委托相關單位代收;
7.單位和個人自行將生活垃圾運送到生活垃圾處置場的按量計收,委托環衛部門代收。
除以上規定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收取或者委托相關單位代收。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統一由環衛部門進行有償清運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有償清運處理工作。各機關、事業單位、廠礦、企業、部隊、醫院、學校、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自備與環衛車輛配套的垃圾容器,并負責垃圾容器的維修更換和衛生保潔,確保設施干凈整潔。
第十條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使用財政票據,全額納入市、縣(區)財政,專項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稅務部門及其代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規定標準征收,保證垃圾處理費按時足額征收,防止重復收費、亂收費。發展改革、審計、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工作,嚴格垃圾處理費使用范圍,加強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未及時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催繳,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拒不繳納的,由市、縣(區)負責環衛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xiao)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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