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潘東旭
2021年10月18日
六安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市轄區建制鎮規劃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各縣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由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餐廚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和收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監督考核和業務指導,依法對重大復雜案件進行查處。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餐廚垃圾產生者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和處置臺賬,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單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鼓勵將依法投放、交付餐廚垃圾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八條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生態保護、食品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
未取得相應許可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餐廚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儲存餐廚垃圾;
(二)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明確餐廚垃圾收運時間、地點、頻次等內容;
(三)將餐廚垃圾投入指定地點的專用收集設施,并保持專用收集設施整潔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
(四)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在餐廚垃圾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作業完成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
(三)餐廚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異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并與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連接;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計量、貯存、處置、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證餐廚垃圾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對每日進出場站處理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理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七)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理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
(四)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五)利用餐廚垃圾或者餐廚垃圾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交付和接收餐廚垃圾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阻撓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互通情況,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單獨收集、存放,交由符合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運,并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按規定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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