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客觀要求,促進危險廢物處置模式轉變,逐步實現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重要措施。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加大危險廢物處置力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和建設部《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精神,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的良性循環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全省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都應將危險廢物委托特許經營者(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并依法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
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客觀要求,促進危險廢物處置模式轉變,逐步實現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鼓勵國內資金,包括私營企業等各類所有制參與和投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危險廢物處置運行機制,解決當前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
二、科學合理的制定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及計收辦法,加強收費管理,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不包括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危險廢物處置成本主要包括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處理,以下同)過程中發生的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對第三方財產及人身損害險、操作人員工傷事故險)。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
1、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處置費征收標準和計費方式確定產生單位應當繳納的危險廢物處置費數額,并予以公告。危險廢物處置費數額確定后,由處置單位向產生單位送達危險廢物處置費繳納通知單。
2、產生單位應當自接到危險廢物處置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危險廢物處置費全部用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
危險廢物處置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
3、計費方式:對醫療廢物,原則上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照醫療機構實有固定住院病床數,按月計收;對無固定住院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處置單位也可與醫療機構簽定協議,按醫療廢物的重量計收。
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
4、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5、處置單位應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內,與產生單位簽訂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危險廢物處置費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復計收。
6、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費中已含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運輸、包裝以及定點收集轉運費等。收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按照規定交納醫療廢物處置費,不得單獨向病人收取,可計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
三、改革危險廢物處置運行機制,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
1、各地要改變分散處置的模式,盡快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要制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規劃,合理確定處置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處置設施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環境標準、產業政策、技術規范及安全生產、地質災害防治、消防、職業衛生防護要求。要逐步關閉過渡性的簡易處置設施,不斷提高危險廢物處置水平。
2、產生單位必須按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規定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消毒,使用專門的密封容器貯存,交由處置單位收集、運輸,不得與其他廢物混放。
3、處置單位對醫療廢物的收集做到一日收集一次。醫療廢物的運輸路線必須經城市環保、管理部門確定,應盡量避開居民集中區、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其他危險廢物的收集由處置單位與產生單位協商確定。
4、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必須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醫療廢物必須在運離醫療衛生機構后24小時內按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處置。
5、加強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管理,禁止將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處置。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委托處置單位安全處置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
6、處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置標準處置危險廢物,不應減少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質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7、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實行政企、政事分開,要引入競爭機制。政府組織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時,應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資質的企業承擔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經營許可證、轉移聯單制度等有關規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處置單位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的操作規范、服務質量不達標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屢查不改的,應終止其經營權;對直接向環境排放(傾倒、丟棄)危險廢物或在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事業單位的不合理負擔
已交納危險廢物處置費的,且危險廢物已被收費單位接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該部分危險廢物不再交納排污費。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順利實施。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價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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