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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 : 韓博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科技 閱讀量 : 1905 發表時間 : 2021-10-13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0日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等相關設施建設以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旅游、快遞物流、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產業、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和技術指導等。
  鼓勵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市、縣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市、縣級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依法公示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批準后的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在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網站和轄區內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劃要求,統籌安排建設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改造。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廢玻璃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非居民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廢殺蟲劑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依法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以及相關場所保潔實行責任人制度,相關責任人及其職責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配置和日常管理。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鎮人民政府統一配置、統一編號。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在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公布附近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點分布圖、投放時間、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及聯系方式。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單位和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收集點的設置,并依法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布的投放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垃圾收集點的相應收集容器中。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誤時投放點,為誤時投放的居民提供方便。
  誤時投放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誤時投放點。
  第十八條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二)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閉,保證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并配合收集、運輸單位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工作;
  (三)餐廚垃圾從產生起十二個小時內交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收集、運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臺賬,逐步實行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餐廚垃圾的實際情況相符。
  第二十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垃圾收集點,并公布投放時間、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為大件垃圾投放提供便利。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小區設置大件垃圾臨時存放點。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組織收集、運輸、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區(縣級市)處理”模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每天定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除遵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轉運站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所產生的污水按照國家標準處理后排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協議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保持收集、運輸作業區域環境整潔;
  (三)配備密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保證相關功能和設備正常使用,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從事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處理的單位發現接收的垃圾有數量較大的有害垃圾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調查有害垃圾的來源,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置。
  第二十六條廚余垃圾處理單位在處理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配備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及設備運行良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
  (二)按照協議的約定接收和處理廚余垃圾;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廚余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理過程中的廢渣、廢水等應當形成產生和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四)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定期對處理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納入臺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區域,家庭和個人的廚余垃圾通過漚肥等方式就近就地處理利用。年例等產生廚余垃圾較多的重大節日,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轉運廚余垃圾。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集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等場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備設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條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根據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開選聘。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類別、數量信息,并與上級生活垃圾信息管理系統實時聯網。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進行考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建設、設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或者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在餐廚垃圾從產生起十二個小時內交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在轉運站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年例,是指粵西地區一項盛大的集祭祀、聚會、游樂為一體的傳統民俗文化活動,于2012年被列入廣東省第四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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