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消息,近日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此管理辦法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收運單位的,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餐廚垃圾產生者為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收集投放餐廚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餐廚垃圾產生者為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排放、傾倒餐廚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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