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4月29日表決通過了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從4月29日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再僅僅是倡導和號召,已經成為生效的法律條文。
反食品浪費法共32條,分別對食品浪費的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激勵和約束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規范公務用餐、餐飲服務經營者等食品經營者的行為,引導個人和家庭樹立正確消費理念;科學設定法律責任,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堅決制止浪費行為。
根據反食品浪費法,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形式,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也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余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廣播(bo)(bo)電臺(tai)、電視臺(tai)、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gong)者制作、發布、傳播(bo)(bo)宣揚(yang)量大多(duo)吃、暴飲暴食等(deng)浪費食品的節(jie)目或(huo)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bo)(bo)電視、網信等(deng)部門按(an)照各自職責(ze)責(ze)令(ling)(ling)改(gai)正,給予(yu)警告;拒不改(gai)正或(huo)者情節(jie)嚴重的,處一萬元以(yi)(yi)上十萬元以(yi)(yi)下(xia)罰款,并可(ke)以(yi)(yi)責(ze)令(ling)(ling)暫(zan)停相關(guan)業(ye)務、停業(ye)整頓,對直(zhi)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zhi)接(jie)責(ze)任人員(yuan)依法追(zhui)究法律責(ze)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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