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作為省級層面的地方性法規,將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促使生活垃圾治理標準化、規范化。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1年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垃圾分類在浙江有了省級層面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了管理責任人的責任邊界以及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對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全過程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在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等方面制定了具體措施。
重點關注
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違反規定,銷售有關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得在餐飲服務場所主動或者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打包除外)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或者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ー萬以下罰款。
四、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賓館(酒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ー萬元以下罰款。
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投放(fang)管理責(ze)任(ren)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投放(fang)管理責(ze)任(ren)的(de),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ze)令(ling)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shang)五千(qian)元以下罰款;情節(jie)嚴重的(de),處五千(qian)元以上(shang)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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