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具有外部性和公益性,尤其垃圾及其處理具有鄰避性,需要政府主導以維護社會秩序、效率、正義與公平;政府不僅要發揮治理主體作用,更應起到主導作用;“政府主導”是垃圾治理的保障。
在《政府在垃圾處理產業的作用》(2009年)中,對政府的主體責任和作用做過總結,指出政府是立法者和執法者,是垃圾處理產業的規劃者、導入者、規范著和參與者,是垃圾處理的監管者。政府應完善法制和公共政策,包括制定中長期垃圾管理規劃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承擔起推動、規劃、規范、引導、監督和仲裁責任,以公私合營模式參與垃圾處理作業,向社會提供優質公益服務。之后又在《政府主導是生活垃圾治理成功的關鍵》(2016年)中強調,要進一步強化政府作用以保障垃圾治理可持續發展。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主體意識,要進一步完善發揮作用的方式方法,包括程序、途徑、手段和程度,要進一步找準工作重點,要加強垃圾治理的基礎研究,尤其要重點分析政府、社區、企業、居民之間的關系及其對市場和主體行為的影響。不同的主體關系對治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主體參與方式方法、垃圾治理的專業化、企業化、社會化、產業化以及行業監督規范等具有不同的影響,應開展比較研究,探索最有效的合作關系模式。就生活垃圾治理而言,當前政府、社區、居民、企業之間呈現單邊關系,社區和企業只與政府發生單邊關系,急需建立社區與垃圾處理企業直接交易的關系,這就需要政府明確垃圾處理的當事雙方是垃圾產生者(排放者)和垃圾處理者。
政府要主導好4方面:
①牽頭制定并量化垃圾治理準則,尤其是垃圾妥善治理準則,如“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社會化、集約化、人民滿意”等,指引垃圾治理方向,規范垃圾治理的世人物事圍繞準則運行。
②發揮統籌、決策、推行、動員等優勢,統籌各地區、各階層、各行業、各社區、各治理主體的利益,兼顧私利與公益,兼顧效率與公平,完善公共政策,科學決策,果斷施策,嚴格監督,動員與引導社會對具體事務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推動垃圾治理體系建設,推動區域協同和一體化,集中力量解決垃圾治理的難點、焦點、熱點問題,維護社會秩序;
③尊重市場規律,堅持市場的導向與資源配置作用,善用經濟手段,發揮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增強行業的競爭性,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垃圾治理的效率,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極大化,推動垃圾妥善治理;
④主導應急管理和公益性較強或危害性較大的垃圾處理或處理環節與作業,集中力量辦急事,維護社會安全,確保垃圾得到妥善處理。
在2010年前后,曾用“政府引導”來概括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立法者、執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和規劃者等角色注定政府在垃圾治理中起到宏觀主導作用,“政府主導”比“政府引導”更貼切。
垃圾(ji)治理(li)要(yao)求政府主導,牽頭(tou)制定垃圾(ji)治理(li)準則,發揮統(tong)籌(chou)、決策(ce)(ce)、推(tui)行(xing)和動員優勢(shi),統(tong)籌(chou)各(ge)方利益,科學(xue)決策(ce)(ce),果斷施策(ce)(ce),動員、引導社會自我(wo)管理(li)和自主自治,集中(zhong)力量辦(ban)大(da)事、難事和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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