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據了解,《條例(修訂草案)》完善了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收費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補充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規定,增加了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內容,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行為設置了禁止性規定,對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明確了審批程序。加強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置企業管理,增加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的規定。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要求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提出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同時刪除了現行條例中有關收取、管理、使用環境衛生保潔費的規定。嚴格了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責任,對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規定的相關行為,以及違反條例規定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填埋場、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農村生活垃圾、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農村生活垃圾、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等情形,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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