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飯局《張家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用于張家界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張家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煙蒂、灰土等。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和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建立資金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倡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村(居)民公約、小區管理規約。
第五條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組織編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日常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建設或指導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監督農村地區垃圾中轉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全過程監督管理;
(四)商務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農貿市場、超市等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五)發改、教育、財政、工信、農業農村、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廣電體育、衛健、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供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全過程聯合監管。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廚余垃圾的處理和流向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收運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普及和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組織和志愿者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和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建立表彰、獎勵等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單位、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本市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小區)、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應當與鄉村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相銜接。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置設施,進行就地處置。
第八條鼓勵和倡導下列行為:
(一)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家庭、個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便利店、快遞網點等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以及通過采用以舊換新、積分兌換、網購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三)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四)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五)家庭和個人將閑置不用的家具、家電、電子產品、兒童玩具、學習用品、廢舊衣物等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循環利用。
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置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設置規范的,應當按照最新設置規范予以改造。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等;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暫存點、集中收集點或者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單位;
(三)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不得將廚余垃圾與一次性餐飲用品、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袋等雜物混合。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后處置的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單位或住宅區的指定地點。
禁止將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禁止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村居住區、城中村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酒店、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河流、水庫、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帶,由主管單位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責任人和收運責任人聯系方式、各類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三)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清潔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集中收置,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采取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收運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做到應收盡收;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置;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置,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對接收的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分類處置,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農村應當根據需要分類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偏遠地區和人口分散區域的農村可以組織建設廚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
農村生活垃圾運輸頻次,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產生量與存放點污染防治能力等情況確定。
農村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村民無法自行處置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罰,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后自愿參加并完成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對生活垃圾不應收盡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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