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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全文發布
文章出處 : 生活垃圾分類 文章編輯 : 生活垃圾分類 閱讀量 : 1176 發表時間 : 2023-12-09

  2023年12月7日,淄博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對《淄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立法情況進行新聞發布。
  《淄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于2023年10月31日提請淄博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第116號政府令公布,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性文件,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辦法》規定了我市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由市政府組織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廣大群眾分類投放。二是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辦法》確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模式,明確了市、區縣、鎮辦、村居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了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垃圾分類工作體系。三是明確了管理責任人制度。《辦法》結合我市居民住宅區、施工現場、公共場所等不同情況,建立了6類場所的管理責任人制度,并明確了相關責任義務。四是明確了有關工作措施。《辦法》從生活垃圾前端分類投放、中端收集運輸、末端無害化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各個環節作了全流程規范,提出了可行性的制度措施,形成了閉環管理的制度鏈條。
  淄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16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居民裝飾裝修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油漆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推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督促、引導居民和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專項規劃相關要求,將環衛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進行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建筑施工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協調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會同城市管理等部門合理布局回收網點。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檢查指導有害垃圾處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檢查指導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升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九條環衛、餐飲、旅游、物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現有設施數量不足或者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補建或者更新、改造。
  第十二條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小區應當配備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農村居住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應當配備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有食堂或者集中就餐的單位應當增配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產生廚余垃圾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配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客運站、公交站、廣場、文體場館、展覽館、公園綠地、旅游景區(點)、醫院等公共場所,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眾通行場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其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
  (二)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應當公示本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時間、地點、要求和監督電話;
  (三)按照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負責分類收集設施和收集容器的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整潔;
  (四)宣傳、引導、督促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歸集后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第十五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裝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應當濾去水分并除去包裝袋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綠化垃圾等應當預約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暫存場所(點),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分工,組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收集、運輸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收集、運輸:
  (一)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至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至危險廢物處理單位;
  (三)廚余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至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單位;
  (四)其他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至轉運站(點)或者相應的處理單位。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
  (二)作業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并安裝智能化監控設施;
  (三)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傾倒、丟棄、遺撒和滴漏;
  (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合理確定收集、運輸的時間、路線,防止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制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及時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轉;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并要求其重新分類;拒不分類的,報告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拒不分類的,報告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拒不分類的,報告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靜脈產業園、循環經濟產業園等為載體,組織建設具備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功能的生活垃圾處理基地,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估并公布結果。
  第二十四條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文明創建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與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引導、督促職責造成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備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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