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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 : 生活垃圾分類 文章編輯 : 生活垃圾分類 閱讀量 : 1470 發表時間 : 2023-09-28

  9月20日,遵義市人民政府官網公布了《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7日遵義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偉
  2023年9月16日
  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區域是指中心城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建制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試點先行、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小型廢棄家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包括燈具、部分電池、家用藥品、化學品、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向社會公布。國家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和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理設施的建設,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保障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有害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監管,參與指導有害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方案和設施規劃布局,對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過程進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強化有害垃圾宣傳教育。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導超市、專業市場等商貿流通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可回收物分揀中心規劃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地塊、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和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所管轄中小學教育教學內容,加強中小學生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工業和能源、衛生健康、文化旅游、財政、價格、民政、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以及機關事務、供銷合作社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普及,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八條物業管理、再生資源、餐飲、旅游、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引導和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鼓勵單位、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通過志愿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或公益性服務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投資和運營。
  鼓勵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商務、生態環境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按照規劃配置和建設,與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系統和垃圾種類、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及服務半徑等要求相適應,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按照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施建設費用應按規定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第十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標準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標志色、標識、設置要求等。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分類標志和相關提示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不同區域實際情況細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種類,合理規范收集容器設置數量。
  住宅區、辦公區、生產經營場所和其他公共機構、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間(房)等設施設備完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生產生活安全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綠色辦公制度,使用可循環利用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逐步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或停止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鼓勵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無毒無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依法進行回收和處理。
  鼓勵郵政、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和易回收的環保包裝物,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家庭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購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和易回收的環保包裝物,通過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十九條旅游、住宿、餐飲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引導消費者低碳消費。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避免餐飲浪費。
  第二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目錄,出臺低價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采取上門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創建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示范點,引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等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回收;
  (三)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廚余垃圾集中處置場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工礦企業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商鋪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權屬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無法確定的,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管委會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配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在投放點張貼分類標準、指南等圖文資料,指導投放人分類投放;
  (二)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及分類收集容器,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建立管理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管理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
  (四)合理確定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在其管理范圍的顯著位置公示;
  (五)公布大件家具、可回收物回收單位和有害垃圾收運單位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六)對發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勸告無效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七)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維護好集中收集點環境衛生,保持集中收集點周邊道路通暢,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車輛順利作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數據信息統計實行逐級報送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本轄區管理責任人收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據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據信息,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備收集運輸設備以及作業人員;
  (二)按照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將生活垃圾收運至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
  (四)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地;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七)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并應及時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及時處理,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交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資源化利用,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由處理服務單位采用生化、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處理服務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進行分類處理。
  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則接收、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證生活垃圾處理站、場(廠)環境整潔;
  (五)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接收和處理的種類及數量;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和評價結果;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情況開展監督,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能夠正常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履行投放管理人職責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規定的適用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具體工作,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參照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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