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印發《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管理辦法》適用于懷化市城區(含中方縣)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在懷有關單位:
《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懷化市城區(含中方縣)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不同屬性、處理方式分為下列類別: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器具、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食材廢料、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寵物飼料、畜禽魚內臟、過期或者廢棄食用油等易腐爛、含有機質的廢棄物。根據產生場所的不同,廚余垃圾分為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之外的廢棄物,包括受污染與不宜再生利用的紙張、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骨頭硬殼,以及無法判斷類別的生活垃圾。
家具、家用電器等整體性強、體積超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廢棄物,稱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教育、文化旅游廣電體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所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懷化國際陸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宣傳、引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村)民公約。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不得混合投放和隨意丟棄、拋撒、傾倒、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混合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小區管理規約應當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條款,促使業主對生活垃圾進行正確分類和投放。
第七條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企業,應當具備相關的法定條件,并依法取得經營服務許可證。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
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地實際情況,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生活垃圾等相關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所需資金、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預算和土地供應計劃。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參加聯合驗收。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現有住宅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沒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既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計規范進行配置或者改造。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的建設,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關閉、遷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現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相關手續不完善的,由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補齊。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通過采取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鼓勵、督促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低碳健康生產、生活和休閑娛樂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提倡無紙化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嚴格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電子商務、郵政、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循環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鼓勵在外賣服務、餐飲配送過程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復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務。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在集體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單位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機制,積極開展節約型食堂示范創建工作。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設有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并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務。
賓館、酒店等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消費者要求提供的,可以實行付費消費。
婚喪嫁娶、朋友和家庭聚會、商務活動等需要集體用餐的,組織者、參加者應當適度備餐、點餐。
第十八條農業農村、商務、市場服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等場所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限制、減少塑料袋的銷售、使用。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其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責任人;
(二)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責任人;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者的,所有權人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機場、道路、廣場、體育場、游樂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在建工程的施工區域,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明確管理責任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知識宣傳,對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活動進行指導;
(二)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點),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地點;
(三)勸阻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人。對不聽勸阻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等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設置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二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本市技術規范和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潔、衛生: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在適當位置設置廚余垃圾、有害垃圾投放容器;食堂餐廳內定點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二)住宅區樓棟附近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在適當位置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大件垃圾投放點;
(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多的公共場所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投放容器;
(四)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設置符合標準的專用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應當設置在室內;
(五)鼓勵居民在家庭居室內部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在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自行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去除紙巾、一次性餐具、包裝材料等雜物并瀝干水分后再投放;
(三)賓館、酒店、餐飲、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以及黨政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單獨存放,并交由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四)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保持完整未破碎狀態進行投放,已破碎的必須包裹嚴實、做好明顯標志提示后再投放;
(六)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規定的專門投放點,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其上門收集。
管理責任人應當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設置地點和大件垃圾投放地點,以及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回收處理服務者的地址、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含裝飾裝修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動物尸骸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不得投入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
第五章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根據不同屬性、處理方式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
(三)廚余垃圾實行日產日清;
(四)其他垃圾實行每日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禁止擅自跨區域轉運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在車身清晰標示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散發惡臭氣體;
(四)收集、運輸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垃圾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破損;
(五)及時保潔、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不得在人行道、綠地、廣場、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七)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
(八)發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投放和交付的餐廚垃圾在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方面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交付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不按時或者不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等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在證件辦理、通行時間、通行路線和臨時占道作業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停放的引導和管控,保障生活垃圾及時清運。
第六章分類處理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可以拒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回收處理;
(二)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采用提煉工業級混合油、制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專業處理企業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衛生填埋、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別按照前款處理。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的拆解、利用、處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禁止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喂養畜禽和作為水產養殖飼料,嚴厲打擊私下買賣、非法收集運輸和偷盜廚余垃圾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處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具有專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二)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并保證運行正常;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四)保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五)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本地區功能需要、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和產業鏈建設。
商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并定期做好回收數據的統計。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創新、企業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相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相關領域的推廣應用。
鼓勵對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
第三十三條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環境補償費應當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七章社會參與
第三十四條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帶頭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等內容納入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督促工作人員積極履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三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活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多形式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推廣活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幼兒園的教育內容,組織和指導學生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公園、商場、集貿市場、機場、車站、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電視、報刊、網絡、廣播等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公益宣傳活動,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示范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推動本系統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活動,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通過積分兌換和對低價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補貼等方式,激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收集可回收物,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并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給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郵箱和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評估制度,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單位進行監督評估,并將監督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被監督評估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產生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分別建立規范臺帳,真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處理等情況,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登記,實現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全鏈條監控。臺帳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備核查。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處理機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正常作業,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作業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等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并提交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采集生活垃圾的產生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信息,定期向社會發布生活垃圾的種類、產生量、處理利用情況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管信息。
第四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和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信用記錄制度,并將單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分別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先進組織評選、平安建設等考核內容。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或者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二)因監管不力導致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條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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