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和規范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準確投放,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條規定,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了《鹽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指南》,現予發布。
1總則
1.1為引導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準確投放,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要求,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適用于鹽城市范圍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住宅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以及公共場所、公共區域。
1.3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1.4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裝修垃圾)、醫療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
2分類標準和分類目錄
2.1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
2.1.1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2.1.2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2.1.3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2.1.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2本指南對各大類生活垃圾進行細化,對產生頻率高或容易混淆的廢棄物進行列舉,方便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目錄明細表見附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利用處置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3分類投放要求
3.1住宅區、公共區域、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按照《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和維護指南》要求,因地制宜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配置廢塑料、廢玻璃等低附加值收集容器,同時保持完好、整潔,應將達到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收集、運輸單位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3.2住宅區采用定時投放模式,投放時段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開放時間原則上為早、晚兩個時段(早6:30-9:00,晚6:30-9:00),可根據季節特點、公眾意愿作適當調整,節假日可增加時段,并在住宅區進行公示、告知。居民家庭生活中應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進行分類,每日將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至小區垃圾分類收集點處相對應的收集容器內,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積累到一定數量后再集中投放,可回收物可預約上門回收。
3.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保持清潔干燥,避免二次污染;易破損、有尖銳邊角的應連帶包裝或包裹后投放;立體包裝物(如可樂瓶、牛奶罐、酸奶盒、洗衣液桶、洗發水瓶等)應清空瓶罐內部殘留物、清潔后投放;大塊紙板、泡沫板等,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應規整后置于收集點旁或預約上門收集。
3.4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易揮發、有殘留的應密封后投放;熒光燈管等易破損的有害垃圾應注意輕放,帶包裝或包裹后投放,避免破損;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應就近投放至周邊街道等公共區域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若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應帶回家后再投放至小區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5廚余垃圾投放要求
廚余垃圾與其他類別垃圾分開歸類、單獨收集,瀝干水分后投放,勿將牙簽、紙巾、塑料袋等雜物混入其中;有外包裝的食品應將包裝物去除后分類投放,包裝物投放到可回收物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3.6其他垃圾投放要求
成分復雜、受污染的、難以分辨類別的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時要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3.7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生活垃圾中體積大、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包括沙發、衣柜、書桌、床墊等廢舊家具,可預約經營企業上門回收,或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點。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鹽城市城市居民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設置導則(試行)》、《鹽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導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鹽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
本指南對產生頻率高或容易混淆的廢棄物進行列舉,方便市民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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