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常州市司法局就《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適用于常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美麗常州建設和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棄的含汞廢物、廢電池、廢家用化工產品、廢藥品、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方式及時予以調整,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發布。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方式,建立全程分類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遵循政府推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財政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培訓、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相關規劃,做好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二)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負責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保障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經費保障工作,將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管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區按標準配置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五)交通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管理者開展垃圾分類和宣傳工作;
(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中廚余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工作;
(七)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場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嚴禁過度包裝、減少或限制一次性用品和光盤行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門負責將垃圾分類融入日常課堂教學,在中小學、幼兒園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互動實踐活動,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到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全面覆蓋,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經分類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有害垃圾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文廣旅游部門負責組織旅游景區景點、公益廣告等媒介和平臺開展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推進全市旅游景區和賓館酒店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在旅游、住宿等行業推動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或者提供可降解替代品(疫情防控用品除外)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醫療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十三)供銷部門負責重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促進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培育供銷社有企業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和生活垃圾收運網絡“兩網融合”;
(十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民政、工業和信息化、常州機場、地鐵集團等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協會職責)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生態環境、住宿餐飲、電子商務、快遞、旅游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職責)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九條(社會宣傳)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污染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并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的布局、規模和標準,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規劃用途確定為用于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建設計劃)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建設標準)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配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標明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經城市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項目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公示、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的住宅項目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市相關配置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變更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核準,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總量控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處理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七條(減少過度包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鼓勵生產經營者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第十八條(推行環保包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利用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重復使用的產品。
寄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運單,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備包裝物進行快遞包裝的,包裝物選擇應符合國家規定。鼓勵選擇使用符合寄遞運輸安全要求的包裝物進行產品包裝,減少寄遞運輸環節二次包裝。
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建立逆向物流協同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錄以及時限要求,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場、農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推行使用菜籃、布袋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賓館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節儉消費標志,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餐后剩余打包;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對超過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費用。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禁止主動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鼓勵在餐飲配送服務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復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勵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二十條(綠色辦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推行無紙化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使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凈菜上市)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分類目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投放主體及投放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投放至對應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廚余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內。
對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建筑垃圾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分類、存放。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動物的尸骸按照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以及其他與傳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確診患者直接接觸的物品,應當按照醫療廢物有關流程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四條(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執行機構、管理人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采取垃圾分類市場化服務的住宅小區,市場化企業與上述責任主體同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市場化企業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合同未明確的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由上述責任主體承擔。
(二)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本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四)辦公建筑、各類市場、商場、商鋪、賓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碼頭、公交站場、地鐵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的服務區、收費站等區域、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收運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市相關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分類投放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基本信息,分類收運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收運時間、收運去向等作業信息,投放管理責任人、監督投訴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等管理信息;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處理;
(五)對翻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污染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在責任區內部混合駁運;
(七)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積分等信息上傳至常州市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類別、標志、規格等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數量等,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在主要出入口等區域相對集中配置。
已交付的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密閉的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堆放收集點。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公共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理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定時定點制度)本市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劃,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設立固定桶站、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單位和個人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八條(禁止混收混運混處)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管理規范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理。
第二十九條(收運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定期收集,運輸至指定的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三)對廚余垃圾實行單獨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其中,餐廚垃圾應當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使用專用車輛采用密閉方式收集、運輸;
(四)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三十條(收運作業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
(二)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規范明顯、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場所;
(四)收集作業后應當將收集容器復位,及時清理收集、運輸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保持場地環境整潔;
(五)收集、運輸過程中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六)不得將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
(七)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車輛行駛信息等數據,并按照規定上傳至常州市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八)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三十一條(收運違規措施)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該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并及時報告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對應責任主體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拒絕接收。
第三十二條(處理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按照規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處理或者進行就地就近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處理作業要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分類處理;
(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分類質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規定上傳至常州市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三十四條(處理違規措施)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收集、運輸單位,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義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案)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第六章促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社會動員)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增強個人和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或者業務范圍,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第三十八條(行業自律)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學前教育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集容器類別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其他學校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旅游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家政員技能培訓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活動參與者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督促活動參與者在活動結束時將生活垃圾帶走或者分類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第三十九條(基層社會治理)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務委員會、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四十條(督導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督導員工作規范;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小區生活垃圾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四十一條(激勵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投資補助、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技術創新)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技創新,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條(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城市管理、商務、財政、供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研究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制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的激勵措施,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對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四十四條(表彰獎勵)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綜合考核)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信息化監管、第三方考核、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各級屬地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年度高質量發展指標等考核。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減量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或個人的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信息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常州市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加強對垃圾分類市場化服務企業在提供運行服務過程中形成的積分或資金的專項監管,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信用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用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九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提供網絡投訴舉報途徑。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依法處理,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一般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減量責任人責任)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縣級市(區)文廣旅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投放義務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將大件垃圾、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收集運輸單位責任)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處理單位責任)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公職人員責任)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參照執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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