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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文章出處 : 韓博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科技 閱讀量 : 1312 發表時間 : 2021-12-12

  寶雞市政府網站公布《寶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稿》明確,市域內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類。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8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章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市場參與、屬地管理、引導示范、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相關主管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條【部門職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可回收物的收運處置工作;
  (四)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和處理費收繳標準制定等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的規劃和保障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將工作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內容和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廣電、旅游行業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八)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財政、市場監管、公安、工信、國資、民政、體育、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審批、供銷、郵政管理、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黨群職責】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并加強引導。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資源回收利用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發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七條【屬地職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處理。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行為規范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村)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八條【單位個人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九條【行業協會】物業服務、餐飲住宿、物流快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碳達峰碳中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資源回收利用納入碳達峰和碳中和評價體系,促進社會綠色低碳發展。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分類標準】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熒光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罐、廢油漆桶、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居民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衛生用紙、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裝袋、煙蒂、清掃渣土、大棒骨、貝殼等。
  第十二條【收集容器設置】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
  第十三條【管理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本市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分類收集點,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滿足收運條件、符合環境控制要求的地點貯存,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帳,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具體責任】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要求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二)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投放點;
  (三)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動物尸體混入生活垃圾。
  (四)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分類投放的規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分類指導】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引導員、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一般規定】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以杜絕混裝混運、規范收運行為為管理重點,建立全覆蓋的收集運輸體系,提高末端分類處理能力。
  本市對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九條【收運單位責任】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并按照國家、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
  (三)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五)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六)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上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與生活垃圾清運單位的有序銜接,發現生活垃圾清運單位混裝混運、拋灑滴漏等情況有權進行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分類運輸】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相銜接的運輸網絡,會同公安等部門合理確定分類運輸站點、頻次、時間和線路。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制度,指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采取錯峰收運等方式進行收運,確保處置單位的后端處理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可回收物處理】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供銷社,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建設,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和生活垃圾分類網絡的兩網協同。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的建設、運營,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勵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便民回收點,采用以舊換新、設置智能回收機、網絡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二十三條【有害垃圾處理】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組織建設有害垃圾暫存點等設施,并配置專用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廚余垃圾處理】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鼓勵大型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處理。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活動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廚余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其他垃圾處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終端處置】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執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第四章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二十七條【教育宣傳】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促使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培養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宣傳等培訓活動。
  宣傳、網信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無償刊登、播放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基地宣教】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
  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十九條【共同參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條【創文創衛】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技術創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發展,建設固廢綜合利用示范區,支持垃圾處理技術轉化的創新項目。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校、大型企業開展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發與轉化利用,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示范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區、示范片區、示范鎮街、示范社區、示范小區、示范單位的創建活動。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示范創建活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激勵和扶持等措施,推動轄區社區生活垃圾分類的示范建設,示范社區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宣傳引導、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發揮表率和引領作用。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當支持示范單位的建設,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定時定點投放、撤桶并點等措施,建立健全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定期進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適用指引】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罰則】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罰則】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罰則】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遵守分類處置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處置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信用管理】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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