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已經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1年11月3日審議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3日
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1年11月3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白山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渣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負責,建立部門協調機制,提高餐廚垃圾管理的科學化水平,解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能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發改委、財政、農業農村、文旅、商務、衛健委、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活動。
第七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議書;
(二)將餐廚垃圾投入收運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并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不得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袋(臺布)等與餐廚垃圾相混合;
(四)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
(五)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協議,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及時調整收運時間和頻次;
(二)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所;
(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收運餐廚垃圾,保持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并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
(四)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運送餐廚垃圾至處理單位。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不得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六)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七)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完好;
(四)實施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應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安裝、使用的在線視頻、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監測設備,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派駐監督員。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鼓勵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利用網絡、手機等電子終端系統,開展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信息的記錄、核算、管理。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于每月底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情況統計報表。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臺賬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停業、歇業后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預案,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收運、處理單位因設施設備檢修、更換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理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應急處理方案。
收運、處理單位因突發事件暫停收運、處理的,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鼓勵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將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建設成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基地,向社會各界免費開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密閉、整潔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袋(臺布)等與餐廚垃圾相混合,且不能當場分離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運送餐廚垃圾至處理單位的,給予警告;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垃圾造成不能分離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安裝、使用的在線視頻、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監測設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收運和處理臺賬,或者臺賬記載不真實、不完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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