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對《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為更好適應當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形勢,進一步規范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監督管理工作,強化檢查考評,提升運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對《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gaoqian csgl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80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環衛設施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66055125;
4.傳真:66056239;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cn),在政民互動版塊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多提寶貴意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促進其安全、環保和穩定運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衛生填埋場、生化處理廠(含廚余處理廠)、焚燒廠、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第三條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
市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負責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定期檢查、環境監測及社會監督工作,并對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屬地監管工作進行評價。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本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環境監測和社會監督工作,并接受市級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設施運營單位應取得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性服務許可,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企業主體責任,接受并積極配合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監管所需的資料、數據、視頻及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五條設施運營單位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的各項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工藝流程。
第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需要關停,設施運營單位應書面上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由設施運營單位書面告知屬地環保部門。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后續協調、維護等工作。
第七條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生產運行、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等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應建立統計制度,上報統計資料應及時、完整、準確、一致;
(三)設施設備應及時維護,做好廠(場)區綠化美化、環衛保潔,確保廠(場)區干凈整潔衛生;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做好信息公開及公眾開放工作等。
第八條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依照標準規范和工藝設計要求做好廢棄物的處理工作,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范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的批復要求;
(二)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的異味,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
第九條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環境監測工作: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監測臺帳;
(二)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上報城市管理部門;
(三)按照規定設置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系統應與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對于環保部門有要求的,應按照要求執行。
第十條設施運營單位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各層級人員職責:
(一)建立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安全工作會議、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經費,配齊各類安全工作人員,施行安全總監制度;
(三)制定設施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培訓、抓好落實;
(四)定期組織開展設施內部安全檢查,做好安全風險辨識,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做好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條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生活垃圾處理應急管理工作:
(一)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三)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上報程序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先期處理和公共關系應對等。
第十二條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對公眾開放,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應做好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讓公眾了解生活垃圾處理過程,并做好環保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誠信評價制度。設施運營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違反規定處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藝運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重大問題例會制度和會商解決機制。具體內容包括:
(一)工藝運行。監管設施是否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生活垃圾處理,如稱重計量系統配置及使用規范、按工藝要求運行、設備及構筑物維護到位等。
(二)環境保護。檢查設施運行過程中環保措施實施和環境監測結果達標情況及節能減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實施情況。環境監測主要針對廢水、廢氣、廢渣及噪聲。
(三)安全生產。檢查設施運行過程中對不安全因素的預防與處理情況,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到位、現場安全管理規范等。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抽查、聯合執法檢查和駐場監督等方式進行:
(一)成立專業檢查機構,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檢查考評辦法》及本區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開展日常檢查,并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環境監測;
(二)針對重點問題,開展不定期的專項抽查;
(三)針對重點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區政府等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四)針對特殊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監管標準和監管工作要求組建監管隊伍,配置監管崗位和監管人員,監管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并參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培訓。監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社會監督員制度,主動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周邊居民、媒體記者、環保組織等群體中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不定期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體系,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檢查考評辦法》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實施檢查考核,考評結果定期通報相關部門和區,并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評辦法,通報并應用考評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起草說明
為更好適應當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形勢,進一步規范生活處理設施的運營,強化監督管理,提升運行水平,我委對《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于2018年1月1日第一次頒布實施。原《辦法》實施以來,為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規范了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推進了行業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了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和城市運行穩定。
原《辦法》已試行4年之久,隨著國家對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和環保排放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及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水平的有效提升,還有多個焚燒廠的相繼投產,原《辦法》已不能滿足我市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全方位、多角度的評價與監管。為更好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統一市、區兩級監管工作標準,完善屬地監管機制,按照有關工作安排,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我委組織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適用對象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衛生填埋場、生化處理廠(含廚余處理廠)、焚燒廠、糞便消納站等各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修訂的主要思路是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促進其安全、環保和穩定運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有效落實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增強政府監管能力,提高設施運營效率,進一步明確市、區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的權責,增強對監管部門工作的指導,提高各級、各類設施的運營要求和標準。
(二)優化了體例結構。將原《辦法》的20條架構,調整為總則(4條)、運營管理(9條)、監督管理(5條)、附則(1條)的4個章節共19條的架構。
(三)明細了權責體系。《辦法》中新增了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的原則,明細了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強調了設施運營單位需履行的企業主體責任。
(四)進一步明確了對運營單位的運營管理要求,包括技術標準、日常管理、污染排放、環境監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公開等要求。污染排放中新增了“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異味”等要求,安全生產中新增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施行安全總監制度、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等要求,信息公開中新增了“做好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等要求。
(五)進一步細化了對監管部門的監管管理要求,包括監管內容和方式、監管隊伍、考核評價體系等要求。監管內容中增加了對稱重計量系統、設備及構筑物維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內容,監管方式中進一步明確了日常檢查、專項抽查、聯合執法檢查和駐場監督的具體形式,監管隊伍中新增了“監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監管工作”的要求,考核評價體系中新增了“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體系”等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法律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
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年11月27日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2020年4月24日修訂,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5月27日修訂,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國家部委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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