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福建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軍區后勤保障局發布《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進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明確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做好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確保達標排放。
通知要求,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開展摸底排查,明確醫療機構在污水處理設施配置、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監測排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形成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
督促指導傳染病醫療機構、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按時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尚不具備污水處理條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進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社會事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局,軍隊有關單位:
8月24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環辦水體〔2021〕19號),現轉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開展摸底排查。各地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做好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針對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設施運維管理不完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管不到位等重點問題,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開展摸底排查,進一步明確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設施配置、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監測、污水處理排放、污泥處置等情況,并形成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上報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軍區保障局。其中,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應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上報,20張床位及以上的其他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應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上報。
二、加快推進問題整改。針對轄區內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醫療機構,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污水處理能力,規范污泥處置,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確保出水達標排放。其中,2022年6月底前,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6月底前,20張床位及以上的其他醫療機構要完成建設任務。尚不具備污水處理條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三、加強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采用的污水處理設施與方式要切實做到過程可控制、成效可監測,要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類型和使用量等信息。督促醫療機構定期開展自行監測,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應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有條件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涉疫醫療機構如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對排放的污染物采樣監測。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涉疫醫療機構定期開展自行監測,進一步強化執法檢查,每周應開展余氯監督性監測。
四、強化部門協作合力。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的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地方可籌集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生態云等監管與信息化平臺,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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