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準。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將餐廚廢棄物運往移出地與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商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處置。
第四章餐廚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餐廚廢棄物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并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PREV: 我國餐廚垃圾與隔油池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