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轄區域】三亞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餐廚廢棄物】本規定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本條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包括食品加工廢油、餐飲廢油、地溝油和煎炸廢油等。
第四條【設施規劃】市規劃部門要按照“適度規模、相對集中”的原則,在符合本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事先征求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科學布局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規劃。
第五條【主管部門】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特許經營管理。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特許經營審批及全市餐廚廢棄物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并負責實施全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的考核制度;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的應急預案。
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協同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屬地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執法監管】鼓勵公眾參與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行為的監督。對向12345熱線舉報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行為屬實的,可依據《三亞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進行獎勵。對在餐廚垃圾整治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者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執法監管】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各個環節違法行為的日常執法監督工作,并接受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綜合執法、環保、食藥監、質監、工商、農業、交警、商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做好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全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執法的監督和指導。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以及處理餐廚廢棄物后生產的非食品用產品的質量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行業市場主體進行注冊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車輛的檢查工作,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罰;對沒有收運許可資格而擅自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移交區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商務部門負責對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不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飲企業進行查處。
第八條【審批程序】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特許經營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批準的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期的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科學文明】鼓勵、支持、引導開展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處理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倡導文明的餐飲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十條【準入條件】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準入條件】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撤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準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管理措施】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與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運合同,約定收運時間和頻次,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管理措施】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要建立臺賬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
聯單由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留存。
第十五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禁止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六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大海、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第十七條【應當性義務】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實施聯單管理制度,載明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流向;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三)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不得與生活垃圾等其他垃圾混裝,安裝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四)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須清洗干凈后儲存餐廚廢棄物,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五)與具備餐廚廢棄物收運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給其收運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應當性義務】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處置企業處置;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
第十九條【應當性義務】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范要求接收并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餐廚廢棄物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屬地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依本規定確定的職權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原批準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用檔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將有嚴重失信行為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企業列入“紅黑名單”對外發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信息平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會同食藥監、環保、工商、質監、商務、農業、交警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運合同備案及申報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的備案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收運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密閉儲存等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收運單位的臺賬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或擅自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環保責任事件的,屬地城市管理部門應將案件移交市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擅自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其它義務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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