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日前正式下發《桂林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正式實施,有效期2年。
《暫行辦法》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各個環節做出了具體要求。因為我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實行集中統一的特許經營,排除了其他主體的進入,沒有后備力量可供隨時調遣,而城市的餐廚廢棄物一刻也不能停止收運、處理。因此,《暫行辦法》特別規定,未經批準,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同意。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間斷。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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