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征求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告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和資源節約利用,保障公眾安全健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保山實際情況,調研起草了《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征求時間: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21日
征求方式:
1.將書面意見建議寄或送至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科(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單位公章);
2.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2827662512 qq.com
聯系地址:保山市隆陽區如意巷89號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科604辦公室,郵編678000
聯系電話:聯系人:顧周成
感謝對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的支持!
附件: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3月21
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和資源節約利用,保障公眾安全健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險廢物。
第三條本市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為目標,推動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循環利用。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市場運作、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藥品及其包裝物,農藥容器、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膠片及相片紙等;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個人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鼓勵建立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村民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宣傳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動員和宣傳教育,普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五城同創、單位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指標。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各地按規定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生活垃圾收轉運及處理設施建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城市垃圾分類處理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工作,組織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指導各地在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上對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設施給予保障;通過規劃布局,預留和控制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并在規劃管理過程中積極落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相關要求。
生態環境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負責有害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可回收物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網點規劃,并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與生活垃圾分類網絡的“兩網融合”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學生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學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有關工作。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旅游、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做好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處理的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收費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制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納入縣(市、區)部門年度預算。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積極探索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的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保山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方案,統籌安排建設或改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確定設施廠址,并督促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監督管理,對服務期滿或者庫容滿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治理和生態恢復,并委托專業機構定期開展環境監測,防止滲濾液外溢等環境污染。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園、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投放設施應當合理設置,并標注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分類標識,便于公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清潔,并保持其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干凈衛生,周圍無散落垃圾、污水。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市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后,配套分類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不符合標準或者未設置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應當予以改造或者補建。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餐具和用品。
倡導減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第十九條商品包裝應當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企業應當進行回收處理。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包裝相關標準和規范,優先使用可重復、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循環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條推廣辦公場所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
倡導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出借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積極倡導“光盤行動”,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引導消費者養成節約習慣,防止餐飲浪費行為。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管、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有關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類別和分類標志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鼓勵通過表彰、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
重量超過5千克或者體積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在處置的廢舊家具、行李箱、電冰箱、洗衣機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自行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或者預約回收企業上門收集。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設施。廚余垃圾按照有關規定收運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餐飲、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口碼頭、公路、城市道路、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九條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規范設置和日常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二)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將已經分類的城市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條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強化示范帶頭作用,完善本單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企業),應具備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相應能力并滿足有關資格條件,取得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承接單位的管理,嚴格審查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企業)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并組織專家對服務承接單位辦公場所、垃圾清運機械設備、垃圾處理設施場地等情況進行實地核驗。
第三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的方式進行收運;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時收集、運輸的方式,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有害垃圾暫存點。有害垃圾貯存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控防治要求。
有害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其他有害垃圾應當及時運至有害垃圾暫存點貯存。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
(二)相關設備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標識;
(三)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運輸至規定地點;
(四)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轉、運輸;
(五)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六)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理;
(二)廚余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采取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設施、設備;
(三)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六)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監測和評價結果;
(七)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運行場所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八)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等;
(九)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完整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和處置生活垃圾過程中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的情況;處置廚余垃圾的,應當記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的質量檢驗、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十)制定應急預案,科學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故等突發事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處置單位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科普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第三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對于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環衛專用車輛,備案后上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辦理環衛專用車輛通行證,保障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環衛專用車輛應當按照通行證上規定的區域和時段進行運輸。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和實施情況作為測評內容。
第四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綜合協調和檢查指導,完善執法聯動機制,創新監督管理手段,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逐步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融入社區治理和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的分類宣傳、指導;
(二)對違反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網站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及時處理違反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由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據《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軍隊營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軍地協作,參照黨政機關標準推進。
第四十八條鄉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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