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2日荊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節選)。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應當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未取得相應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元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市、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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