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滁州市人大網發布《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餐廚垃圾工作協調機制,合理安排餐廚垃圾收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政策。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做好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過程的環境監測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餐飲企業按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數據資源、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激勵范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垃圾相關法律法規及知識的宣傳,倡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保理念。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和知識宣傳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激勵和考核機制,對在餐廚垃圾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聯單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設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推進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活動有效監督。
第八條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
聯單和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餐等方式,從源頭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光盤行動,防止浪費。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產生者安裝油水分離等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付符合條件的單位收運,并按規定投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密閉、整潔,及時清理周邊環境;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頻次收集餐廚垃圾并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交由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置;
(二)提供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收運后對容器清空復位、清洗消毒,保持周邊環境整潔;
(三)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保持裝載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并噴涂標識標志;
(四)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將相關數據報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
(五)不得在收運過程中丟棄、遺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和計量系統,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采用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方式處理;
(三)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并實時監測,防止二次污染;
(五)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及時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餐廚垃圾。
第十七條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完善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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