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人民政府發布濟源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城鎮垃圾處理費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納入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通知如下:
各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濟源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11月9日
濟源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包括城鎮生活垃圾和城鎮建筑垃圾。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鎮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城鎮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醫療垃圾、電子廢棄物和危險廢物,其處理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垃圾從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收集、運輸、處置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堅持“產生者付費”的原則。本市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落實環衛主管部門責任,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具體職責包括: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的制定和宣傳;負責征收范圍、對象、金額的確定,及時將相關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負責對繳費減免事項的受理審核;負責依法辦理垃圾處置相關的行政許可。
稅務部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具體職責包括: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入庫;負責制定征繳流程,拓寬繳費渠道;負責受理繳費人退庫申請;負責對未按時繳費的繳費義務人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負責將征繳信息及時傳遞給財政金融、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
市財政金融部門負責征管工作相關資金保障,加強對收支和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和統計、中國人民銀行濟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應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收費和按量收費相結合的辦法征收。
第七條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和統計部門會同財政金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相關程序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城鎮垃圾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并可依據成本變化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現行城市垃圾處理費標準執行。
第八條下列對象可以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家庭;
(二)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
(三)國家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家庭;
(四)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
(五)社會福利機構接納的救助人員;
(六)破產、連續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
第九條城鎮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用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城鎮垃圾處理費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納入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收取兩種形式。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稅務部門可依法委托具有社會服務或者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和企業代為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代征手續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管網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利用水費收繳系統進行代征,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表轉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總表管理者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調查核實的居民戶數,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采用自備井水源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定供水覆蓋區域內的居民戶數、應征金額,稅務部門委托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標準代收。
第十二條非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定征收數量、收費標準、繳費金額、繳費周期、采集社會信用代碼等,制作《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送達繳費義務人,同時形成《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信息清冊》推送至稅務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涉稅企業應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通過辦稅服務大廳或河南省電子稅務局等渠道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非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委托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代收。各代征單位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代收后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收取標準確定應繳費額,制作《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送達繳費人,引導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第十四條繳費義務人持《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有異議的可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訴核實。稅務部門應當將申報信息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繳費通知書》進行比對,在繳費義務人或代征單位申報繳費后開具繳費憑證。
繳費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代征單位應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遞未繳費清冊,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追繳。仍不繳納的,稅務部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傳遞未繳費清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立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獎勵機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標準核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鎮垃圾處理費的應征收數,做到應征盡征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財政按征收數的10%予以獎補,獎補資金專項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鎮垃圾處理的相關支出。
第十六條資金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市財政金融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市財政金融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濟源市中心支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十七條代征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城鎮垃圾處理費的代征代繳工作,不得擴大收費范圍,不得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未經稅務部門委托,嚴禁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擅自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八條稅務部門要會同市財政金融、住房和城鄉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濟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將計征、繳款等信息傳遞給市財政金融、住房和城鄉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濟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門。
第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城鎮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全過程監督。單位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投放,不得任意傾倒。
第二十條城鎮垃圾處理費不計入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價格、審計、財政金融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濟源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附件
濟源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城市居民(包括家屬樓院、暫住人口)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每戶每月5元標準征收(不包括居民樓院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費用)。
二、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軍及駐濟辦事機構等單位以工作人員人數(包括臨時工)為征收單位,按每人每月4元標準征收;
學校學生,初中以下教育階段每人每學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階段每人每學期5元。
三、經營性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經營性門店(除飲食業):經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標準征收;
飲食業經營性門店:以經營面積為單位,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標準征收;
(二)商場、專業市場、金融網點等服務單位: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工作人員人數每人每月15元標準征收;經營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按工作人員人數每人每月10元月標準征收;
(三)賓館、旅社、招待所等行業,除按本標準第二條征收外,每床每月另征收3元;
(四)洗浴業:以燃料類型和營業面積為單位計收,用煤氣或天然氣燒鍋爐或直接供熱,按每平方米每日0.05元標準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燒鍋爐供熱的經營單位和門店按每平方米每日0.1元標準征收;
(五)卡拉OK廳、溜冰場、錄像廳、歌舞廳、電子游戲廳、網吧、迪廳等娛樂業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標準征收;
(六)影劇院、體育場(館)、俱樂部等單位除按本標準第二條征收外,每座每月另加收0.2元;
(七)車輛沖洗服務行業除按本條(一)項標準征收外,按沖洗機臺數每臺每日另加收1元;
(八)各醫院、醫療服務機構除按本標準第二條征收外,每病床(包含治療、接診床)每月另加收5元。
四、市區攤點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攤點有三張經營桌以下的按每攤位每月30元標準征收。三張經營桌以上的攤位按每張桌每月10元標準征收;
(二)流動攤點按每攤點每日2—5元征收;
(三)臺球案每案每日征收1元。
五、凡從事貨運、客運的單位和個人車輛按以下標準征收:
(一)貨車、長途客車、城市公交車輛按機動車車輛行駛證核定噸位,每噸每月征收20元;
(二)出租車(小客)、機動三輪車每輛每月征收30元。
六、農貿市場、專業市場、旅游景點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安排清運、處理,收費標準按本標準第三條收取該市場、景點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七、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委托環衛部門清運、處理的按每噸20元(運輸費、處理費每噸各按10元)標準征收,自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按每噸10元收取垃圾處理費。
新建、擴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征收道路清掃保潔費,所有權屬私人建筑的按每平方米0.5元征收道路清掃保潔費。
八、單位和個體戶的鐵爐、爐火等(依爐灶口徑、燃煤多少)每灶每月15—50元標準征收,煤氣、液化氣、天然氣灶每灶每月10元標準征收,鍋爐按標稱噸位每噸每天征收10—15元。
九、由環衛部門清掃門前五包責任區的,按非經營性單位每平方米每天0.03元、經營性單位每平方米每天0.05收取清掃費。
自運到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生活垃圾,按每噸50元標準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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