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備的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焚燒爐每年啟動、停爐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
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符合規定。焚燒爐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保證剩余垃圾完全燃燒,并滿足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解決了垃圾填埋占地面積大、使用時間短、占用時間長、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氣的問題;純焚燒發電工藝運行費用昂貴、焚燒產生的有毒氣體難以處理的問題;堆肥產品肥質低劣難以資源化、堆肥處理廠蒼蠅蚊子孳生,殘留二次污染問題。
投料40分鐘出產品,當天垃圾,當天處理,達到日產日清;無害:全封閉作業,故無臭氣外溢;無塑料焚燒,故無有害廢氣生成或少生成有害廢氣;處理快速,滲濾液產生少或不產生滲濾液;幾乎無剩余:所有垃圾全部循環利用,處理徹底;適應性強:生活垃圾、食品行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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