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類,中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公布,建立管理責任人制度!
從市司法局獲悉,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牽頭起草并報送市司法局審查的《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下稱《辦法》)已于6月9日公布。《辦法》將進一步明晰垃圾分類標準,厘清部門職權并建立管理責任人制度。7月9日前,社會公眾可向市司法局反饋意見。
市城管綜合執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地方立法方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目前已是大勢所趨。我市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試點推進垃圾分類工作,但由于政策性文件層級低、穩定性不夠,有必要將其相關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確認。
同時,我市不同程度存在著各類垃圾混雜,生活垃圾不分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各個環節不規范,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建設不足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亟待職能部門依法對生活垃圾各環節影響城市環境與衛生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理。
《辦法》的主要亮點首先是明確了分類標準,結合上位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參考各地市的實際經驗與立法例,擬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同時要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引,便于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順利推進改變市民生活習慣,引導市民全面積極參與。
此前垃圾分類管理中,城管和執法、生態環境、住建、商務、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責權不清晰,分工不明確,未形成合力,存在著職權交叉、相互扯皮的情況。《辦法》為解決這一棘手問題,對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進行明確分工。
為解決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相關要求和責任人及其主體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辦法》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不同區域性質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規定了因管理責任人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產權人的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由此,通過一系列具體分類,科學、有序地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加以確定,明確規范與靈活調整相結合,更有利于實踐中確定管理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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