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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發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 : 韓博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科技 閱讀量 : 1597 發表時間 : 2021-12-06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經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6日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推動實現生活垃圾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列入考核評價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教育體育、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機關事務保障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六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廢鉛蓄電池、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產品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污染紙張、煙頭、灰土等。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遵循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參照相關規定、標準實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區域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有集中供餐的單位,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用餐人數和產生量設置;
  (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至少設置一處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投放點;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備餐飲區或者客流集中休息區的,應當增設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農村根據本地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在生活垃圾投放點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和使用指南。
  第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四)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單位上門收集;
  (五)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煤渣,應當單獨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將醫療垃圾、建筑垃圾、園林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管理責任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餐飲、娛樂、商場、文化、旅游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產權人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接受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
  (二)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容器設置和使用指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及時清潔、維護;
  (三)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收運時間、處理去向以及責任人信息、監督電話等;
  (四)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為的,應當進行勸告、制止,并要求其進行分類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五)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單位。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和運輸車輛,運輸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標注規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
  (二)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接收符合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三)密閉運輸生活垃圾,防止異味擴散、滴漏、揚塵等二次污染,沿途不得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取生化處理技術或者高壓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以及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焚燒處理設施產生的飛灰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實時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時間以及處理衍生物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技術處理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廚余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四章宣傳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社會動員,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免費向公眾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融入課程教學、實習實訓,依托各級少先隊、學校團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落實工作,引導居民、村民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指導、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八條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引導和服務等實踐活動,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促進公眾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五章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逐步建設集大件垃圾拆解、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功能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理利用基地、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逐步采用視頻監控或者物聯網追溯等技術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實施全程監管。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平臺,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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