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理設備定價機制不簡單,需要兼顧至少4個方面:垃圾排放及垃圾處理的外部性;垃圾處理行業的價格歧視;垃圾處理體系建設;垃圾排放費征收制度的建立健全。垃圾的排放存在外部不經濟性,垃圾處理存在外部經濟性。排放者應從其排放垃圾所得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減小垃圾處理的社會成本。社會應從其享受垃圾處理服務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償企業的損失。
生活垃圾處理行業普遍存在價格歧視現象,各地焚燒處理服務價格盡不相同,且相差懸殊,東南西北中如此,同一區域的不同地區也是如此,同一地區不同區(縣)還是如此。導致價格歧視的原因,除“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市場較小”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的客觀原因外,主要是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具有壟斷或定價能力優勢。
而且企業還具有價格柔性優勢,有能力根據具體項目調整供應價格。目前,生活垃圾處理體系不健全,偏向履行“及時處理垃圾,維持社區環境衛生”的基本功能,而輕視“保護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秩序、效率、公平、正義(公序良俗)”“促進社會自治”等溢出效應。
垃圾處理費是確定垃圾排放費的依據。理論上講,垃圾處理費應由垃圾產生(排放)者全部承擔,但亦要考慮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垃圾產生(排放)者的承受能力,這就需要確定垃圾處理服務的社會剛性需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需求,和弱勢群體的救濟等現實需要。
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機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消除價格歧視、照顧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垃圾處理體系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此建議:垃圾處理行業應出臺行業定價法,確定一個行業基準價,既消除價格歧視,又引導社會資本理性進入垃圾處理的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物流、物質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處置細分市場,健全垃圾處理體系。
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等客觀因素,允許各地垃圾處理價格圍繞行業基準價在一定幅度內上下調整。明確施行“管住大眾需求價格,放開特權需求價格;管住國企定價,放開社會企業定價”機制,確保行業基準價得以落地和垃圾處理價格存在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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